第B06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7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为5,056,042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5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84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5.73%,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5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16,042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27%,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0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台华新材”,股票代码“603055”。

  上市日期:2017年9月21日

  法定代表人:施清岛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施清岛先生、沈卫锋先生、吴谨造先生、吴谨卫先生、沈俊超先生、施梓钜先生,独立董事王瑞先生、蔡再生先生、周夏飞女士。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吴建明先生、监事施能阔先生、职工监事刘小阳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总经理沈卫锋先生,副总经理施华钢先生、丁忠华先生、高玲女士、陈东洋先生,财务总监李增华先生,董事会秘书栾承连先生。

  (三)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股权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2022年7月27日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2022年10月10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部分的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为5,056,042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5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84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5.73%,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5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16,042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27%,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0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7,900,336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股本总额890,467,393股的0.89%。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2人,包括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占2023年末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0.56%。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各级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领取薪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上述股本总额以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本总额890,467,393股为准。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2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27元的价格认购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91元的50%,为每股4.9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54元的50%,为每股5.27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依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2026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下列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对应考核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制定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全额解除限售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前述指标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营业收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指标能反映公司较好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历史业绩、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公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如有)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2、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登记、公告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可以继续在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工作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订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备查文件

  1、《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转债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含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90,466,611元变更为890,291,611元,总股本将从890,466,611股变更为890,291,611股。

  本次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化不包括“台21转债”自2024年4月1日起转股股数,自2024年4月1日起因“台21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事项,公司后续将另行召开会议进行相应的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注:修订前总股本与2024年4月9日发布《公司章程》的差异原因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章程修订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2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2日

  至2024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请参见2024年7月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4年7月19日上午 8:3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栾承连

  联系电话:0573一83703555

  传真:0573一83706565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011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8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瑞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瑞先生,196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曾任天津纺织工学院讲师、天津工业大学纺织学院副教授、教授、院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目前还担任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王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7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召开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59)。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王瑞先生于2024年7月5日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王瑞先生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7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8日。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不得对授权委托设置不可撤销条款。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000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公司传真:0573-8370656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瑞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瑞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75,0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120,000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55,000股回购价格为6.11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4、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年8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18元/股调整至3.01元/股;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6.54元/股调整至6.3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22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1,850,040股。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76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10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0、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5,85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12、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但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以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0股,合计17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依据

  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15,000股)尚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担任监事不具备激励资格,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动离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14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0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40,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上述17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55,000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资金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全额解除限售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非因上述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经公司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月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鉴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2.91元/股调整至2.75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27元/股调整至6.11元/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2.75元/股,涉及股份数为1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11元/股,涉及股份数为55,000股。本次公司拟用于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890,292,393股,具体如下:

  ■

  单位:股

  注:“变动前”总股本为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公司“台21转债”处于转股期,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动担任监事、主动离职的因素,175,000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以及激励对象吴建明、施能阔被选举为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因此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该等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7月1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7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明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披露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以及激励对象吴建明、施能阔被选举为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因此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该等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鉴于吴建明、施能阔为关联监事,因此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票数未过半数,因此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7月1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7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讨论和拟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讨论和拟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等;

  ④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⑤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⑥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⑦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等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⑩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聘任律师事务所、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