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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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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4日下午15:0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一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海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6,603,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8,640,552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60,277,85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剩余的股份数量为1,637,300股,该回购取得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458,640,552股)的66.85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781,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8,640,552股的55.115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822,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8,640,552股的11.7351%。

  4、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海川先生、林南通先生、黄韵涛先生、甘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林海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1.02选举林南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1.03选举黄韵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1.04选举甘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306,574,1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2,8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金勇先生、张荣武先生、徐胜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金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2.02选举张荣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2.03选举徐胜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彦先生、赖丽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刘彦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3.02选举赖丽思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306,575,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94,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306,582,1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1%;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800,8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06%;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306,582,1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1%;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800,8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06%;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赞成305,108,9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126%;反对1,494,3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7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2,327,67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235%;反对1,494,3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76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议案》

  赞成306,533,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2%;反对7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3,752,0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99%;反对7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7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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