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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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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公告编号:2024-040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17,047,4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096,659.595元人民币(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 币 0.0315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2969815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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