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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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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2024-033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0,872,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872,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为10,872,0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予情况

  1、2021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向18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2.44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8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

  3、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情况如下:

  ■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数量、人数与拟授予数量、人数等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1、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为1,680.40万股,并已于2022年6月24日上市流通。

  2、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为1,170.60万股,并已于2023年6月20日上市流通。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情况

  1、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同意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8,000股,并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11日完成回购注销。

  2、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2351元/股调整为4.6751元/股;同意回购注销部分离职、去世、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28,000股,并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2023年9月8日完成回购注销。

  3、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6751元/股调整为3.8351元/股;同意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2,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注销尚未实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第三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4日,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3日。截至目前,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30%。

  (二)第三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本次解除限售前,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另行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16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72,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09%,具体如下: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7月10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0,872,000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遵守以下相关的股份交易规则: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完成回购注销34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故目前总股本仍包含该部分股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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