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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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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44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原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9803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年7月11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或“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完成后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0.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爱建集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8)、《爱建集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4-015)。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爱建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4年7月11日起,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9803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

  股或转增分配,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95952978*0.02)÷1621922452≈0.0197元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0.0197)+0]/(1+0)≈6.9803元

  /股。

  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0.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在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6.9803元/股后,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0.75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0,744,52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6%;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5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21,489,048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3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有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批准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股。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621,922,452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25,969,474股后,即以1,595,952,9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919,059.56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我司总股本为1,621,922,452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25,969,47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595,952,978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95952978*0.02)÷1621922452≈0.0197元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7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联系部门: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396600

  传真:021-64691602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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