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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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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欠款人民币39,880,985.30元及以39,880,985.3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冀0207民初3022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侯俊波

  被告一: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8BYM900

  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沿海高速公路与丰碱公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子峰

  被告二: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XREQ98

  住所地: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逯文亮

  被告三: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175118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临港怡湾广场渤海十二南路1-204号(美华商务秘书(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0545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被告四: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F5B5XM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77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

  被告五: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86937846

  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1-806

  法定代表人:张远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9,880,985.30元。

  2、判令被告一以39,880,985.3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3、判令原告在39,880,985.30元范围对于系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电气公司”)与被告一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2月25日签订《25000吨/天膜法海水淡化项目EPC承包总协议书》和《2×25000吨/天膜法海水淡化项目EPC承包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和上海电气公司承接被告一的25000吨/天和2×25000吨/天膜法海水淡化项目EPC承包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等服务,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2200万元。

  原告、上海电气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前述合同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一并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截至2024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一开具发票共计286,378,649.84元,但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了282,119,014.7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尚欠付原告39,880,985.30元。

  被告二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就被告一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原告查询,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持有被告一100%股权;被告四为被告三的唯一股东,持有被告三100%股权;被告五为被告四的唯一股东,持有被告四100%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欠付款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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