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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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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28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8,866,8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构成不利影响,公司子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以终审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公司子公司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海装”,)收到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都县人民法院”)以电子形式送达的起诉状、传票及部分证据材料。原告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主张中船海装违反了2014年8月签署的《丰都县三坝风电场工程50MW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等文件约定,请求判令中船海装赔偿发电量经济损失人民币198,866,830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本次诉讼案件为公司2023年8月完成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之前发生。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相关交易对方针对该诉讼案件已出具承诺函,就本诉讼案件中船海装最终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按85%进行赔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中船海装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230民初5357号)。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次发电量损失共计171,111,507.1元,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中船海装应赔偿大唐公司损失的60%(102,666,904.26元),大唐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失的40%(68,444,602.84元)。据此,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下:

  1.被告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电量损失83,341,034.26元(已冲抵大唐公司尚未退还给中船海装的质保金19,325,870元);

  2.驳回原告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134.15元,由原告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08,058.45元,被告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负担437,075.7元(已由原告大唐公司垫付,在兑现时一并由被告中船海装支付给大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构成不利影响。中船海装将依法提起上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以终审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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