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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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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7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9,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9189号的《民事起诉书》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陆克平

  被告五: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1、主债权发生情况:

  2024年2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20602010)浙商银借字(2024)第00116号《借款合同》,根据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80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6%,借款期限为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

  2、担保情况: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11,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股东会决议。

  2023年2月15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三为被告一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10,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三分别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与3月,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了担保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与公告。

  2023年2月15日,被告四、五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四、五为被告一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11,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2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302041)浙商银权质字(2024)第00004号《权利质押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2,500万元存单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借款发生及履行情况:

  2024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9,800万元,借据期限为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但履行到2024年5月份,被告在多家银行出现欠息,且在原告处账户因涉及他案诉讼被反复多次冻结,触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八款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多次联系要求尽快解决诉讼和债务违约,但被告一表示其无力化解以上风险,为此,原告于2024年5月30日分别向被告寄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4年5月31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止,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90.16万元、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罚息之复利。

  2、被告二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四和被告五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对被告一对上述债权以其提供质押的2,500万元存单变现所得款优先清偿。

  6、各被告对原告支出的诉论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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