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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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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3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或“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自2024年3月20日起6个月内,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且合计拟增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即10,435,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截至2024年6月28日,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创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888,276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936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717.89万元;芜湖嘉植可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嘉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33,982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060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240.57万元;远大创投及芜湖嘉植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58.46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合计增持股份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9974%(上限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  本次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远大创投、芜湖嘉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1,274,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5746%。

  2024年6月28日,公司收到远大创投、芜湖嘉植(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共同出具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远大创投、芜湖嘉植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远大创投直接持有公司60,9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773%;芜湖嘉植直接持有公司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三)截至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12个月内,远大创投、芜湖嘉植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四)截至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6个月内,远大创投、芜湖嘉植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自2024年3月20日起6个月内,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且合计拟增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即10,435,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4年6月28日,远大创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888,276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936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717.89万元;芜湖嘉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33,982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060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240.57万元;远大创投及芜湖嘉植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58.46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合计增持股份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9974%(上限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注:以上数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远大创投、芜湖嘉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1,274,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5746%。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增持方具有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增持方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披露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公告。

  五、其他说明

  1、增持主体在本次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已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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