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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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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及制造总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0     证券简称:潍柴重机     公告编号:2024-02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及制造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宏敏先生、制造总监慕德刚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情况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宏敏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宏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同意选举汪继革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制造总监变更的情况

  公司制造总监慕德刚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制造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慕德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聘任李德明先生为公司制造总监,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李德明先生的简历详见2024年7月2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对赵宏敏先生、慕德刚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汪继革先生简历

  汪继革先生,中国籍,1988年9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等职;2011年参加工作,历任本公司大缸径材料成型中心清理车间副主任、造型线生产副经理等职;哈尔滨工业大学自动化专业本科,工程师。

  汪继革先生与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80     证券简称:潍柴重机   公告编号:2024-020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下称“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共收回有效表决票8票。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地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制造总监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慕德刚先生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制造总监职务,聘任李德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制造总监,聘期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李德明先生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公司董事会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制造总监职责。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李德明先生简历

  李德明先生,中国籍,1982年10月出生,现任本公司制造总监、制造安全室主任、大机制造中心主任等职;2007年加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工厂副厂长、三号工厂厂长、产品试验测试中心主任,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潍柴动力(青州)传控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山东理工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学士,工程师。

  李德明先生与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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