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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5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17,599,375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265,209,493.75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14,396,628.7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50,812,865.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5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10号)。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在《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定期存款等存款类产品)。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投资决策程序参照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事项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本次暂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随时取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投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六、公司相关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川能动力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4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3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2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17,599,375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265,209,493.75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14,396,628.7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50,812,865.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5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开户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2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肖军、王选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肖军、王选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肖军、王选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10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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