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10093 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马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马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11:00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神马转债”债券数量为5,859,380张,占债权登记日本期未偿还“神马转债”债券总数29,547,950张的19.830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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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朱峰、李党贵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马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神马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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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本斌先生因另有公务委托董事王贺甫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李本斌先生、董事刘信业先生、董事仵晓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江俊富先生、监事刘宏伟先生、监事李丰功先生、监事许国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李金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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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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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转让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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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尼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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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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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和第三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表决权股数为634,345,487股,在第一项议案和第三项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半牧、鞠慧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