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提交的《督促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督促函》内容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7号),认定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信息”)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期间不恰当、部分成本费用列支期间不恰当,导致贵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数据不准确。根据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贵公司对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024年4月26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时,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追溯调整后,天元信息业绩承诺方应向贵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为30,078,381.81元,扣除业绩承诺方已向贵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510.97万元,业绩承诺方仍需向贵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为1,496.87万元。
据了解,截至目前,贵公司未收到追溯调整后的业绩补偿款1,496.87万元。我们作为贵公司独立董事,督促贵公司通过有效渠道尽快追回业绩补偿款,充分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落实独立董事《督促函》的相关要求,及时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加大业绩承诺补偿款的追讨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