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和”)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信广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向银行申请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额为3,045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JDJF8Q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6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的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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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43.50%的股份,为信广和的控股股东。
3、信广和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7,375.42万元,负债总额54,218.42万元,净资产13,157.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天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信广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主合同债务人: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14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5、债权本金:叁仟零肆拾伍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694.1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9%,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信广和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