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已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王珍海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其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
二、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鲁068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
2.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王珍海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