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276号 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
6、主持人:和献中董事长
7、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7,525,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7,275,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邓玉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2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2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2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1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10%;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邓玉杰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