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864,729,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864,729,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378%。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85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6,591,2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6,591,2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06%。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65,0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55%;反对726,1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65,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55%;反对726,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6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姬玉洁、董幼林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