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ST美吉 公告编号:2024-053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2024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7-1号楼一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双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248,691,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24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66,39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82,29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耿佳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8,198,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0%;反对4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98,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0%;反对4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98,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0%;反对4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0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耿佳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ST美吉 公告编号:2024-05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公告
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6月28日,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持有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248,191,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其中,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6,395,4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7.04%,占公司总股本的20.24%;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81,795,9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2.96%,占公司总股本的9.95%。
2、截至2024年6月28日,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集团”)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能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受理、本次248家企业是否进入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也存在相应不确定性。
如北京一中院受理对中植集团等248家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珠海融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将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珠海融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本次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发来的《告知书》,《告知书》称,中植集团管理人以包括珠海融诚在内的中植集团等248家企业存在高度关联性且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中植集团等248家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单独破产清算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中植集团等248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截至2024年6月28日,中植集团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能否被北京一中院受理、上述248家企业是否进入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4年6月28日,珠海融诚共持有公司股份248,191,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其中,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6,395,4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7.04%,占公司总股本的20.24%;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81,795,9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2.96%,占公司总股本的9.95%。
因上述事项是否获得法院受理未可知,后续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也存在相应不确定性。
如北京一中院受理对中植集团等248家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珠海融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将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二)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珠海融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本次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截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和控股股东珠海融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珠海融诚于2024年6月28日发来的《告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24年5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7-1号楼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孟双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66,395,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36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82,29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8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48,691,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5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48,19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8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0%;反对4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00%;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8,20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4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反对4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48,19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0%;反对49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48,19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0%;反对49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48,204,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0%;反对4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冯泽伟
经办律师:耿佳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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