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议案12.00《选举平云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平云旺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召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吴俊(因公司董事长缺位,经与各位董事沟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吴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240,97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3,99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076,984,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671,554,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63,99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股份507,56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00%。
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0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58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5%;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450,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2%;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028,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3%;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229,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4%;反对6,04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80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4%;反对6,04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37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8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95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5%;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8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0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58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5%;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选举文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778,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72%;反对217,597,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44%;弃权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5%;反对5,8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2%;弃权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文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二)审议未通过《选举平云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38,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78%;反对584,26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13%;弃权359,770,2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77,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37%;反对226,606,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36%;弃权359,770,2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27%。
平云旺先生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刘洪涛先生、张乐先生、王雨迟先生三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选举刘洪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486,185,1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486,185,1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31%。
刘洪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张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136,768,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3,786,89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
张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王雨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28,582,3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3,302,3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9%。
王雨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杨苹苹律师、曹蕾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表决通过的。
2024年6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2024年6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征集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在2024年6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持有公司18.26%股份的股东,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上述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缺位,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吴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2人,代表股份合计1,240,97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9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所代表股份163,99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076,984,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20人,代表股份671,554,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14%。其中现场出席8人,代表股份163,99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4;通过网络投票112人,代表股份507,56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0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除增加临时提案通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董事代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8%。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00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6,58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5%;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450,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2%;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28,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3%;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229,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4%;反对6,04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4,80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4%;反对6,04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7.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37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8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4,95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5%;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8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8.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4,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2,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8%。
9.审议通过《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00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6,58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5%;反对4,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10.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9%;反对5,7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11.《选举文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022,778,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72%;反对217,597,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44%;弃权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5%;反对5,8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2%;弃权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12.《选举平云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6,938,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78%;反对584,26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13%;弃权359,770,2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0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85,177,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37%;反对226,606,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36%;弃权359,770,2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27%。
根据表决结果,文钊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01《选举刘洪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86,185,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86,185,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1%。
13.02《选举张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36,768,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86,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
13.03《选举王雨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8,582,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30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
根据表决结果,刘洪涛先生、张乐先生、王雨迟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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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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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