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43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24年6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选举第九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增补选举王清刚先生、张洪先生、徐奇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同意增补选举王清刚先生、徐奇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选举王清刚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同意增补选举徐奇鹏先生、王清刚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徐奇鹏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同意增补选举王清刚先生、徐奇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出口合规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43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非执行董事李步青先生发出的《辞职报告》,李步青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职务及所担任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上述《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李步青先生将不在本公司及子公司任职。李步青先生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关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步青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李步青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李步青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公告编号:20243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3:0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四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1、A股股东通过:
●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投票。
●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已在本节第(一)条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H股股东通过:
●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投票。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0日,有权出席及于本次会议上就所有决议案投票之股东所持之股份总数为4,783,251,552股,其中A股为4,027,749,018股,H股为755,502,534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18人,代表股份1,373,215,120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71%。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理人) 311 人,代表股份 413,535,562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65%。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须就本次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代理人) 317 人,代表股份 1,190,613,944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1,029,614,378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56%;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97人,代表股份 160,999,566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0%。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82,601,176 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和审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财务报告)》;
2、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〇二三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6.8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至实施前,如股本总数发生变动,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所确定的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分配比例不变,按重新调整后的股本总数进行分配。
(2)同意授权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依法办理二〇二三年度的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
7、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交易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公司衍生品交易具备可行性;
(2)同意授权公司2024年度进行折合53亿美元额度的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等值53亿美元,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具体如下:
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折合50亿美元,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保值标的包括外汇敞口、未来收入、未来收支预测、境外经营净投资等。
②利率掉期额度折合3亿美元,利率掉期的保值标的为浮动利率外币借款等。
(3)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士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8、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2024年度公司为3家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①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中兴通讯(孟加拉)有限公司、中兴通讯(泰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亿美元的履约担保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同意授权董事会对具体担保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同时转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在发生担保时及时披露。
(2)同意2024年度公司子公司NETA? TELEKOMüN?KASYON A.?.(以下简称“Neta?”)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①同意Neta?及其子公司之间拟为在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合计折合不超过1.15亿美元。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同意授权Neta?及其子公司根据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及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9、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授权公司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2)授权使用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无需对每笔具体投资再行审批。
(3)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前述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0、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830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2)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126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特别决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及一般权力,单独或同时分配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额外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以及就上述事项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
I. 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而该要约、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II. 董事会批准分配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分配及发行(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它方式)的A股及H股的股本面值总额各自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H股的股本总面值的20%;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2)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两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在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时;或
I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以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会之权力之日;
(3)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所述2024年度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的前提下,同意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与该发行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及地点,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股份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包括价格范围),向有关机构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大陆、香港及其它有关机关作出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发行股份而实际增加的股本向中国有关机构登记增加的注册资本);及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反映本公司在进行本决议案第(1)段中预期的分配发行本公司股份后,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
1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回购A股股份授权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给予董事会2024年度回购A股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授权,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者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且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出售;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资本市场、本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股本5%的授权额度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2)为把握市场时机,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事项,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回购的最终方案和条款,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的事宜;
②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回购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根据情况酌情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或是否继续开展或终止回购方案、出售股份等事宜;
③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④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⑤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出售股份相关事宜;
⑥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回购及出售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⑦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⑧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一切事宜。
(3)本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以下较早发生者:(i)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除非该会议通过决议予以延续);或(ii)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决议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
本次申请的2024年度回购股份授权,是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不涉及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资本市场、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激励效果等因素,择机考虑是否进行回购;如后续开展回购,公司将制定具体的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2)同意依法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3)同意依法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4)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改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章程》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本公司2007年6月发布的《独立董事制度》同步废止。
普通决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日)止。
上述非执行董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2。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5.0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日)止。
15.0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奇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日)止。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2。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已于2024年5月31日公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从本公司领取董事津贴,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将按照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本公司每年支付税前20万元人民币;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将按照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本公司每年支付税前40万元人民币,董事津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未设职工代表董事。
自本次会议结束后,李步青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蔡曼莉女士、吴君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步青先生、蔡曼莉女士及吴君栋先生确认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关注。
李步青先生、蔡曼莉女士及吴君栋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李步青先生、蔡曼莉女士、吴君栋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公司委任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见证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担任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炜律师、梁颖律师
3、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作出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附件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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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董事简历
一、非执行董事简历
张洪,男,1979年出生。张洪先生于2001年毕业于湖北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2019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及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是湖北省高端会计人才。2001年至2012年,张洪先生进入湖北三江航天万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历任财务处会计员、会计处副处长、会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厂办主任、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2012年至2015年,历任航天重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所长助理兼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2015年至2018年,担任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8年至2023年,担任河南航天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CCO);2023年至今,担任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CCO),兼任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张洪先生拥有多年的管理及经营经验。张洪先生未持有中兴通讯股份,担任中兴通讯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及间接股东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CCO),与中兴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洪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张洪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
王清刚,男,1970年出生。王清刚先生曾用名王永,于1993年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6年获中南财经大学(2000年更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04-2007年在厦门大学从事工商管理博士后研究工作,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资格。王清刚先生1996年至今,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师工作,现为该校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清刚先生2019年3月至今,担任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担任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今,担任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武汉敏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在会计与财务方面拥有学术和专业资历以及丰富的经验。王清刚先生未持有中兴通讯股份,与中兴通讯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兴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清刚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王清刚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徐奇鹏,男,1960年出生。徐奇鹏先生毕业于香港大学,分别于1990年及1997年获得法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为香港注册律师。徐奇鹏先生从事香港执业律师逾30年,1993年至2018年期间任职于何耀棣律师事务所,2018年至今任职于萧一峰律师行,现为萧一峰律师行合伙人。徐奇鹏先生于2009年11月至今担任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奇鹏先生同时担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及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香港房地产协会及香港测检认证协会的义务法律顾问,及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的副主席。徐奇鹏先生在法律方面拥有专业资历以及丰富的经验。徐奇鹏先生未持有中兴通讯股份,与中兴通讯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兴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奇鹏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徐奇鹏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除本公告披露外,截至本公告日,据本公司董事所知,并无其他事项需要知会本公司股东,尤其是并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