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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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桂生春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长高松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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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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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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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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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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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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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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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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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七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陟、陈昊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