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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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偏债混合(FOF)(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7月2日起增设Y类基金份额,增加Y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两个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原有份额调整为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自2024年7月2日起开放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4年5月28日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相关公告。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后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投资者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供投资人使用非个人养老金资金申购以及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进行申购以及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偏债混合(FOF)Y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3.2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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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销售机构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接受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具体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处于开放持有期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Y类份额暂不通过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未来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上述业务的办理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故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3)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名称中包含的“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养老目标基金不保本、不保证收益,且可能发生亏损。敬请投资者根据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积极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养老金融文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和《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4年7月2日起,对旗下管理的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Y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Y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自动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Y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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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故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分配等款项届时将自动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进行领取。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的前提下,为鼓励投资者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1、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与原基金份额一致,保持不变。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但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5%年费率计提,但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公开销售相关安排等事项以及相关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A类和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已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上述新增Y类基金份额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修改的内容对原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根据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4年7月2日起生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故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2、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
《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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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