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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上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聚焦主业经营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钢铁主业,坚持科技创新,通过管理变革、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持续提升经营绩效。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四有”原则,提升“算账经营”能力,贯彻落实“三极新钢、数智新钢”方略,切实履行“降费用、控投资、拓市场、尽招标、强考核”新十五字方针,助推公司钢铁产业发展提档升级。强化整合协同支撑,促进形成协同发展合力,提升子公司发展韧性;同时,加快“两非两资”处置,推进“两非两资”清理,改善资产运营效率,助力提升经营发展质量。

  二、扎实推进提质增效,发展新质生产力。近年来,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高研发投入的产出效益,优化人才激励机制、保持科研团队稳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通过技术突破和生产要素创新配置提升公司运营效能。将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达标和环保绩效提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加快数字化转型。

  三、优化分红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上市以来,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现金分红累积达55.52亿元。目前公司正处于产品结构升级、超低排放改造的关键节点,公司将匹配好资本项目开支、经营性资金需求与现金分红的关系,优化分红政策。未来,公司将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统筹好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保持相对稳定持续的分红政策,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以此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72亿元(含税),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94.80%。

  四、大股东积极增持,展现发展信心。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新钢集团拟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以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目前,新钢集团就增持事项正在积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五、夯实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高度重视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提高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保障股东权益。2024年,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把价值创造贯穿于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全过程,进一步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对照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稳妥推进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行权履职,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部信息披露合规宣导,加强公司各层级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四是加强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路演、接访交流等多种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业务发展等信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透明度。

  六、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共担主体责任。为充分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的干事创业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助推公司战略规划落地。2024年,围绕央企“一利五率”目标管理体系,公司将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股权激励计划落地实施,激发经理层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本方案是基于目前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会受到国内外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45,652,1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1,847,822.35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持有公司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联系电话:0790-6292961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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