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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5日 星期二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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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6月28日

  公告日期:2024年6月2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披露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工银河北高速REIT

  3.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河北高速(扩位简称:工银河北高速REIT)

  4.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86

  5.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

  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7. 存续期间: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或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92,981,023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6月28日

  11.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高速公路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相关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整体交易架构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发售失败的风险,中止发售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价值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运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税收政策调整风险,资产收购及处置需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风险,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可能导致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限较短风险,作为公路收费权类产品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集中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未能准确反映基金实时运营状况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借款相关风险,股权转让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风险,权利质押解除的操作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暂停上市或提前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履职风险,其他风险等;(2)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规划风险,市场风险,运营管理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解任及更换风险,公路收费权到期风险,基础设施资产到期移交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合规风险,部分相关资产未纳入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范围涉及的风险,车流量预测偏差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标的公路收费权及标的公路资产经营权被主管机关提前收回的风险,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业绩波动风险,基础设施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基础设施估值及公允价值波动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上涨导致收益率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不可抗力、极端天气和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工银瑞投河北高速公路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河北瑞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

  本基金初始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包括: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收费权(不包含标的公路所对应的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以及基于该等标的公路收费权划转而附随一并转移移交项目公司进行经营使用的标的公路资产经营权、西黑山收费站经营权及相关通信管道设施经营权。

  荣乌高速一般指荣成-乌海高速公路,国家编号为G18,是国家高速公路网“7射、11纵、18横”等路线的组成部分,途经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省市,是横穿雄安新区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晋煤东运、冀北农副产品西运的重要通道,是雄安新区通往河北西部山区最便捷的运输通道。

  荣乌高速公路徐水至涞源(冀晋界)段分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起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保津高速公路连接京港澳高速公路商庄互通处,终于驿马岭接山西省境内接山西省灵山高速公路,途经保定市徐水区、满城区、易县、涞源县四县区,具体包括六个路段:徐水县商庄互通至徐水县大王店互通段、大王店互通至狼牙山互通段、狼牙山互通至坡仓互通段、坡仓互通至黄土岭互通段、黄土岭互通至涞源东互通段、涞源西互通(张石高速)至驿马岭隧道(冀晋界)段,分别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期间依次陆续进行交工验收,之后依次陆续通车运营。

  标的公路系指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具体包括:大王店互通至狼牙山互通段(对应桩号K906.883~K928.993)、狼牙山互通至坡仓互通段(对应桩号K928.993~K951.701)、坡仓互通至黄土岭互通段(对应桩号K951.701~K964.650)、黄土岭互通至涞源东互通段(对应桩号K964.650~K987.388)、涞源西互通(张石高速)至驿马岭隧道(冀晋界)段(对应桩号K995.646~K1012.209),总里程合计为97.068公里的相关路段。

  2014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出具编号为冀政办函〔2014〕83号的《关于同意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复函》,批复载明:“《关于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设站收费的请示》(冀交公〔2014〕319号)收悉。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建成后,设置冀晋界涞源主线收费站1处 ,满城北、狼牙山、坡仓、黄土岭匝道收费站4处,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2020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出具编号为冀政办字〔2020〕146号的《关于同意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增设西黑山收费站的复函》,批复载明:“《关于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增设西黑山收费站的请示》(冀交公〔2020〕318号)收悉。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增设西黑山匝道收费站1处,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停止收费期限与河北省徐水至涞源(冀晋界)公路一致。” 2020年12月18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向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编号为冀交公〔2020〕469号的《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对等顺延全省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批复载明:“自2020年2月17日0时至2020年5月6日0时,全省收费公路免收通行费共计79天。为依法保障收费公路债务偿还、养护管理和收费公路使用者、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收费公路在已经批准的收费期限基础上对等顺延79天。”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等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24〕552号。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 基金合同期限: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或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发售日期及发售期限: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4日。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3日,共3个工作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4日,共4个工作日。

  5. 发售价格:5.698元人民币/份。

  6. 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 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 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本次募集期间有效净认购金额为5,698,000,002.89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53,348.68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18日划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 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6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6月18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000份。

  13.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3.1 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

  13.2 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锁定

  ■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77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6月28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河北高速(扩位简称:工银河北高速REIT)

  5.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86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92,981,023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7.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2024年6月21日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4年6月21日起开通办理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 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募集情况”中“13.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机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2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48,833.03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26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6,554.4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975,854,539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9.10%;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8,816,484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90%。

  截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77,688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78%。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 经营概况

  工银瑞信下设22个部门、3家分公司、2家子公司、3个团队。

  本部设有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FOF投资部、养老金投资中心、指数及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数字金融部、产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运作部22个部门。

  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3家分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设有投顾业务团队、行政管理与服务团队、创新业务团队3个团队。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715任,平均年龄36岁,83%的员工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核心投研人员171人,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资人员平均拥有12年的从业经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许长勇

  咨询电话::400-811-9999

  5. 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248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辜玉璞女士,硕士,历任工银国际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助理、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监,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业务团队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REITs基金经理。辜玉璞女士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行业投资经验。

  曹连鸽先生,学士,中级会计师,历任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中土尼日利亚有限公司会计,中土尼日利亚有限公司拉伊铁路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部长,中土集团北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ITs投资部运营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业务团队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REITs基金经理。曹连鸽先生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刘明轩先生,硕士,曾任中信集团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业务团队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REITs基金经理。刘明轩先生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经验。

  上述3位基金经理均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或投资管理经验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朱健

  主要业务负责人:邹海、吴迪珂、雷磊、禹辰年、石一、周颂、刘文凯、钟建飞、刘西凤、毛剑豪、李鑫、刘达、王刚、王家瑞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四)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史啸

  电话:13521457818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啸、李菁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6月18日生效,本公告期即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1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2.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6. 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年6月19日发布《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4年6月20日发布《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三)2024年6月21日发布《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四)2024年6月24日发布《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作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 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事件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8)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战略投资者应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及时配合项目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9)发生法定解任情形的,解任外部管理机构;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12)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如果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6)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0)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21)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22)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3)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5)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依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任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任运营管理机构:

  (a)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超过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经济损失);

  (b)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上述(a)、(b)、(c)项情形合称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

  (d)发生与运营管理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e)因运营管理机构的过错发生与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f)信息披露造假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g)将受委托运营管理标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职责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h)其他实质性的违反《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的义务或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的行为;

  (i)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第(30)条情形以外的运营管理机构解任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解任运营管理机构、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等具体方案进行表决;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解任或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a)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b)本基金扩募;

  (c)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3)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监管本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6)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3)本基金进行扩募;

  (14)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其中,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本基金成立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其中,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6)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7)除法定解任运营管理机构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任、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8)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鼓励或倡导性规定、政策减免车辆通行费,但通过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可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不会因此减少收入导致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除外;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或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任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任、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任运营管理机构;

  (15)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减免车辆通行费;

  (16)在可通过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不会发生因减免通行费政策致使收入减少进而导致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前提下,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鼓励或倡导性规定、政策减免车辆通行费;

  (17)增加或减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18)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9)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管理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如有),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明确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表决方式、投票网络系统名称、网络投票系统的注册/登录网址、移动终端应用/公众号/程序名称、网络投票流程、操作指引等。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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