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嘉和”)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亿嘉和科技股份有公司、王立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杰:
经查,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3,500万元到5,200万元;2024年4月29日,亿嘉和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800万元;2024年4月30日,亿嘉和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5.64万元。亿嘉和首次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亿嘉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立杰作为亿嘉和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亿嘉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加强与会计师沟通,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