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012,000股,占回购注销前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5.62%,涉及激励对象55人。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73,936,278股变更为352,924,278股。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公司通过张榜方式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8)。
3、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定以2022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3,3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元/股。
5、2022年4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公司最终向55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3,385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9.95%。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
6、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按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17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7、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离职的3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65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00元/股,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8、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按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7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且其中1名授予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本期按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55名被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17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公司拟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离职的3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65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同时有4名授予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本期按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20名被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7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55名被激励对象授予3,385万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基于前述,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002,000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5.88%。
由于激励对象潘枝伟先生持有的3,300,000股限制性股票中有2,310,000股因个人原因被司法冻结,导致本次拟回购注销中的990,000股的限制性股票无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因此,本次实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21,012,000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5.62%。待潘枝伟先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冻结或出现其它可以办理回购注销的情形后,公司再将剩余应回购注销的99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均为3.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63,036,000.00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验资情况
新沂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的新正维验字(2024)第14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款项。
(五)本次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1,012,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5.6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73,936,278股调整为352,924,278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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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