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80元/股(含本数)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75元/股(含本数)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27日
一、回购股份事项的概述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泰股份”) 于2024年3月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80元/股(含); 回购期限为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要求持续披露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的调整原因及调整情况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年度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71,292,898.27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516,870,17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4,900,000股,即1,491,970,176股为基数,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8元(含税)。2024年6月27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回购方案,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自6月27日起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8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75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1,516,870,176-24,900,000)×0.0478÷1,516,870,176≈0.047元。
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故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零。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4.80-0.047+0)/(1+0)=4.75元/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08 证券简称:华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7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71,292,898.27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516,870,17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4,900,000股,即1,491,970,176股为基数,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8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491,970,176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91,970,176×0.0478)÷1,516,870,176≈0.047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0.047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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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7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30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302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47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251号
邮政编码:257335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46-7723899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