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52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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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1,711,3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5元(含税)。如在《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55,225,75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1,711,3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为453,514,450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7522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34,113,356.93元(含税)。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3,514,450×0.07522)÷455,225,750≈0.07494元/股。
本次权益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494)÷(1+0)=(前收盘价格-0.07494)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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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派账户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22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7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6770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770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5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1979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