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8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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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娟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锋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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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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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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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01、子议案名称: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预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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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子议案名称:与其他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预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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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子议案名称: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预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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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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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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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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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2024年度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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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9.01、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发行主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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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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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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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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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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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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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子议案名称: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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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子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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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子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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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子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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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或挂牌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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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子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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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子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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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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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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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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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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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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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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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所有比例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算术结果与所列数字计算所得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1-13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4.01时,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的1,454,600,484股股份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曹江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