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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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34,843,324股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详情可参阅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发布的《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结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A股总股本7,469,482,864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A股股份34,843,324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数为7,434,639,540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7,434,639,540×0.15)÷7,469,482,864≈0.1493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3)÷(1+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3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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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报业集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因此,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5)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公司H股的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①沪港通。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H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沪港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将接收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派发至相关沪港通H股投资者。
沪港通H股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②深港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H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港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将接收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派发至相关深港通H股投资者。
深港通H股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H股股东一致,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发布的《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结果》。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26373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