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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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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5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龚泽民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483,934,025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93,491,000股,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90,443,025股。)

  (二)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统称“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

  (三)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表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

  2.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闲置资金短期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参会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孔庆富、苏秦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暨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

  ■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4-037、2024-0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佳然、梁晓华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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