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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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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4-46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相关公司提供额度为人民币233,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期间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各银行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三、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三)担保人及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

  担保人及各被担保人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1.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622,869.5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6,653.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4.35%,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76,119.6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7,299.6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663,594.4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9,036.0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7.40%,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0,272.5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345.2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1,063.0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7,646.3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03%,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5,446.1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27.0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4,415.0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438.5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49%,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1,045.5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90.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国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2,420.9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7,303.7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99%,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5,359.2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4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国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8,136.2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6,799.3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10%,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1,145.6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6.2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人及被担保人信用情况

  经查询,截至公告披露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国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4100520240007963)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债务人: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伍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二)《保证合同》(编号:粤交银花2024年保字070426号)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债务人: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粤交银花2024年综字070426号)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U1000/ST/GGEC/2024-CG01)

  债权人: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

  债务人:国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GENERAL CREDIT LINE AGREEMENT》(编号:U1000/ST/GGEC/2024)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壹仟萬美元整。

  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33,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4,221.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5.64%。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州锂宝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暨或有股权回购及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对宜宾光原锂电材料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1,350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宜宾光原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归还了成都集信锂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可转债,截至公告披露日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宜宾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1,350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宜宾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了成都集信锂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可转债,截至公告披露日担保余额为0万元。

  六、 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4100520240007963);

  2.《保证合同》(编号:粤交银花2024年保字070426号);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U1000/ST/GGEC/2024-CG01)。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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