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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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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603         证券简称:天承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湖北天承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向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建材”)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天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湖北天承”)100%股权,转让价格以湖北天承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净资产额为参考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总价为2,66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股权转让交易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0日,公司、湖北天承与苏博建材签署了《关于湖北天承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湖北天承科技有限公司

  (一)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如下: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并于2024年6月21日(不含当日)前,由受让方按照原协议2.2条约定的对价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4000918013000874867

  开户网点:交通银行珠海港区支行

  (二)甲方应尽可能确保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每延迟一天将向乙方支付已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的资金损失费。因政策、政府审批时限要求、政府要求退回补充材料或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积极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应当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时同步变更公司名称,未经甲方许可,目标公司不得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使用“天承”或与“天承”近似的字号。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乙方及目标公司在经营中不得明示或暗示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用、借助甲方的品牌或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四)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88603         证券简称:天承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4元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8,136,926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58,556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57,378,37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9,508,645.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除权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则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7,378,370×0.34)÷58,136,926=0.335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356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天承化工有限公司、童茂军、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青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广州润承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66069

  特此公告。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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