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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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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2024-049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外高桥喜来登酒店,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2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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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Ge Li(李革)博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张远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首席财务官施明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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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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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核定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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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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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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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和/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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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和/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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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和/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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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和/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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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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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15、16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8、9、10、17、18项议案,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第1项议案,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第1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雪雁、胡艳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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