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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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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经销商压货以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

  1、通过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循环测试,了解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通过国家工商信息网站、天眼查及中国信保资信有限公司等第三方独立机构查询重要客户、重要供应商、重要经销商的公开登记资料,并与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3、获取报告期内销售合同,检查合同条款、金额、数量等信息,并与企业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4、采用函证的方式,对重要客户本期的销售发生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发函询证,通过回函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5、前往国内部分重要项目现场,实地监盘电梯,同时对当地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

  6、对重要客户进行当面访谈,了解客户与公司达成合作的原因、已合作年限、合同执行情况、满意度等信息;

  7、获取公司经销模式下报告期销售收入回款银行流水明细,分析核查公司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回款情况,并抽取回单进行核对;

  8、获取重要的采购合同和审批单、本期采购明细表,确认是否有新增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进行比对,分析较上期采购数量金额变动情况;

  9、函证报告期主要供应商采购发生额,确认主要供应商采购发生额的真实性;

  10、对部分交易金额较大的经销商、供应商,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查询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信息,以识别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11、获取不同销售模式下营业收入明细表,针对“其他”销售模式,进一步获取其具体销售模式对应收入成本,分析较高毛利率原因及合理性,判断该销售模式是否可持续,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经销商的选取标准及资质要求,执行相关收入确认核查程序判断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以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三、针对经销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1、通过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循环测试,了解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对经销收入业务,我们通过抽样检查销售合同、发货单、客户签收单、回款单;涉及销售出口的,检查出口专用发票、报关单、信用证、提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与销售收入确认有关的该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了分析评估,进而评估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3、结合应收账款函证,检查已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4、通过截止性测试,检查经销模式下的销售收入是否计入正确期间。

  5、抽取部分重要经销商和终端客户,进行访谈,确认经销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6、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查询部分重要经销商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以识别是否与远大智能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以上执行的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远大智能2023年的经销收入是真实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律师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及远大智能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信息,我们的意见:远大智能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名经销商与远大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独立董事回复:

  经核查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名经销商工商登记信息,核实交易对方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我们认为:

  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名经销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4.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余额为1,093.68万元,3年以上账龄的金额占比10.40%,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合计金额为712.71万元,占比65.16%。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的明细情况,不采用现付的原因,预付对象是否存在未按期供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列示最近三年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实际业务地、经营范围、交易内容等,并说明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的明细情况,不采用现付的原因,预付对象是否存在未按期供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余额为1,093.68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预付款项的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1、2苏州****有限公司、沈阳****有限公司为公司直销项目安装业务的分包合作公司。报告期末余额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分包给上述两家公司的政府类公建项目(主要项目包括:新建**铁路联络线一期电梯工程项目,付款条件为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质保期后支付5%;新建***高速铁路项目,付款条件为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质保期后支付5%;***铁路项目,付款条件为合同生效后支付预付款10%,货到后支付60%,验收合格后支付25%,质保期后支付5%;**地铁项目,付款条件为甲方发出生产通知后预付10%,安装就位完成后支付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结算审核后支付7%,质保期结束后支付3%),由于政府类公建项目的特殊性,须安装公司在施工前期参与井道及场地勘测确认、各站台进货通道协调及确认、进场人员备案及安全培训等工作,为保证项目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商议预付部分安装款项,按施工进度结算后公司将相关预付账款进行核销。

  序号3南京****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设备采购供应商,采购内容为非标定制设备圆盘件变位器,公司按合同要求于2020年支付预付款102.28万元,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4月提供设备,并经双方预验收,该设备运营参数不符合双方签订技术协议要求,不符之处共计三大类、约40小项,经多次在公司现场或返厂调试后,仍有少部分技术参数未达到技术协议规定要求。双方一直处于沟通协商解决当中,预计2024年下半年完成调试工作,将预付账款进行核销。

  序号4、6、8浙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SA**T-GO**ININDIAPRIVATELIMITED、万**技(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材料供应商,公司通过对供应商的资质、质量保障能力、供货能力、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现场考察等方面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对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进一步谈判工作,公司有多种结算方式,如预付、到付、赊购等,考虑采购价格、供应商口碑、交货事项、采购材料属性等多个因素,双方商定付款条件,最终签署采购合同并执行。

  序号5、7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热电厂、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为供暖供电合作单位,付款方式均按照对方统一要求签署合同并执行。

  序号9“其他”类型金额占比较小,涉及合作单位约50家,未逐一列示,多数为首次合作、合作频率低或交易金额小的单位,对方出于交易安全性、避免欠款风险等原因,要求结算方式为预付方式。

  综上所述,公司预付款项均是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不存在提前付款情况,预付对象不存在未按期供货等违约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列示最近三年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实际业务地、经营范围、交易内容等,并说明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年前五名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预付对象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最近三年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续上表:

  ■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预付款项是真实的,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网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爱企查”等)对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核查供应商的主要业务与公司采购业务内容是否相符,供应商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供应商与公司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2、检查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了解双方交易背景、主要合作条款、结算方式、交易内容,评价相关预付款项形成原因的合理性;

  3、抽取大额预付款项,检查采购合同或协议、发票、单据、银行流水等资料;

  4、实施函证程序,确认预付账款余额的真实性;

  5、复核账龄超过一年的主要预付款项所对应业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了解挂账原因,评价其合理性。

  律师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及远大智能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信息,我们的意见:远大智能最近三年前五名预付对象与远大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5.因你公司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公司较多,存在发生关联交易但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风险,年审会计师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完整性”识别为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年报“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显示,你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涉及的关联方、交易金额较去年均发生较大变化,此外,本期承租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电工”)房产的租金费用为31.70万元,而上期费用仅为5.01万元。

  请你公司:

  (1)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6.3.2条、第6.3.3条、第6.3.6条等规定,并结合你公司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流程,说明年报列示的关联交易项目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

  (2)说明本期房产租金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承租房产的具体用途及效益情况,以及向关联方科技电工租赁房产的必要性、合理性。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6.3.2条、第6.3.3条、第6.3.6条等规定,并结合你公司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流程,说明年报列示的关联交易项目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

  一、规则对照情况

  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与《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6.3.2条、第6.3.3条、第6.3.6条规定对照情况如下:

  ■

  经过对照分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的识别、关联人的定义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等方面,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识别与披露的内部控制机制流程

  1、关联方识别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识别范围。公司建立了关联人识别机制,通过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准确识别,公司在日常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登记的股东、董事及高管信息,对关联关系进行排查,以判断公司业务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询问及查询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以确保关联人名单的实时更新。

  2、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披露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披露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流程,确保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

  首先,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根据交易的规模和性质,不同的关联交易需由不同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进行审议和决策。确保了决策的透明性和合规性,同时也避免了潜在的利益冲突。

  其次,制度建立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流程。一旦关联交易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编制并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公告将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双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目的等重要信息,以便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此外,公司还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内审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要求。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将与关联方发生的涉及采购、销售、劳务、租赁、担保等所有交易事项均完整的纳入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定期与关联方核对交易金额及往来款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年末通过进行函证等方式确认2023年度及2023年12月31日关联交易金额的准确性。

  综上,公司2023年年报中列示的关联交易项目完整,金额准确。

  二、说明本期房产租金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承租房产的具体用途及效益情况,以及向关联方科技电工租赁房产的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积极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出租公司闲置房产,降低固定成本,2022年经公司业务人员联系洽谈,将部分自有闲置房产对外租赁,因公司自有房产仅满足对方部分经营需求,而科技电工部分闲置房产可以满足对方其他生产经营需求,为促成合作,同时方便租户业务对接,公司将科技电工部分房产租入后与自有房产一同对外租赁,转租赁业务毛利率约50%,与公司自有房产租赁业务毛利率基本持平,该转租赁业务于2022年12月开始,2023年持续执行,两年租赁期限不同,故2023年度租金费用对比2022年度大幅增加。

  综上所述,租赁科技电工房产有利于公司闲置资产的利用,提高公司总体收益,转租赁效益与其他租赁业务效益基本持平,向关联方科技电工租赁房产是必要且合理的。

  律师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远大智能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的识别、关联人的定义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等方面,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远大智能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识别范围、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披露标准及相应的流程,远大智能还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内审机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远大智能2023年年报中列示的关联交易项目完整、关联交易金额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CAC证审字[2024]0066号》中《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第(二)项关联方交易情况中的关联交易金额相一致。

  6.与年报同日披露的《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CAC证专字[2024]0155号)显示,截至期末,你公司与包括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全资子公司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5,105.70万元,形成原因为“资金统一调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往来资金形成的具体原因及明细情况,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开展的具体业务,并说明相关会计核算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列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的任职情况,核实说明你公司与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资金实际流向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往来资金形成的具体原因及明细情况,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开展的具体业务,并说明相关会计核算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非经营性往来资金形成的具体原因及明细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六家全资子公司开展的具体业务情况表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中第四条“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第八点“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该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所以公司对于以上款项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列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的任职情况,核实说明你公司与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资金实际流向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

  经过对与六家全资子公司之间交易的详细核实,资金流向清晰,均从公司流向子公司,并未发现任何资金实际流向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意见

  经核查,非经营性往来资金形成具体原因主要为经营借款,相关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及子公司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核查往来资金形成的具体原因;

  2、获取并核查公司与子公司往来的收付款凭证、银行回单与银行流水;

  3、查阅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内部审批文件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对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主体单位经营范围、具体业务进行核查;

  5、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回复: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担任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及担任博林特电梯巴布亚新几内亚公司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2、公司监事杨建刚先生担任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和广东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除上述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六家全资子公司中并无任职情况。

  二、交易核查情况

  经对交易记录、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的核查,公司不存在资金实际流向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7.你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科技电工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拟将持有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能源”)100%股权转让给科技电工,交易作价4,015万元,以你公司应向沈阳新能源支付的往来款余额40,120,363.94元进行冲抵,冲抵后剩余款项29,636.06元由科技电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CAC审字[2023]1023号),沈阳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此外,北京中证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3]095号)显示,上述交易以202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沈阳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981.82万元,评估增值0.42万元,增值率为0.01%。“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部分显示,沈阳新能源2020年以来营业收入总体增加,亏损持续减少。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与沈阳新能源发生的用以冲抵的往来款明细情况,并核实前述往来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科技电工是否依约支付剩余股权收购价款。

  (2)结合《股权收购协议》交割条件、支付安排等关键性条款,说明交易作价是否公允,交易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沈阳新能源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波动情况,详细说明因“无法对未来的收益状况和风险报酬情况等进行可靠分析”而不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否审慎合理。

  请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与沈阳新能源发生的用以冲抵的往来款明细情况,并核实前述往来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科技电工是否依约支付剩余股权收购价款。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期公司向沈阳新能源借款用于经营使用,后续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陆续归还,借款往来有利于公司整体运营发展及提高经营收益。因经营需要,沈阳新能源曾租赁公司部分区域进行办公,产生房租费及网费往来款,前述往来均是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均具备商业实质。

  科技电工于2023年12月4日以电汇方式依约支付剩余股权收购价款29,636.06元。

  新能源公司往来款明细情况

  单位:元

  ■

  二、结合《股权收购协议》交割条件、支付安排等关键性条款,说明交易作价是否公允,交易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标的股权的交割日为标的股权全部完成过户至科技电工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此次交易作价4,015万元,以公司应向沈阳新能源支付的往来款余额40,120,363.94元进行冲抵,冲抵后剩余款项29,636.06元由科技电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前述工商变更及冲抵后剩余款项支付均于2023年12月办理完毕。

  根据北京中证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3]095号),以2023年7月31日为估值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3,981.82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依据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为4,015万元。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

  近年来,公司结合自身情况,明晰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提出“技术不断创新、质量上严格把控、服务上完善体制”的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发现客户需求、创造客户价值、提供优质服务”的市场理念,不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沈阳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项目,由于项目准入门槛高、项目审批严格、审批时间长,导致沈阳新能源近年来盈利能力较弱。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与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沈阳新能源的股权,沈阳新能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新能源将纳入科技电工合并报表,科技电工信用资质良好,具有履约能力,本次交易剩余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金额较小,且已收回。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交易作价公允,交易安排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回复: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能源”)近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沈阳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机配件的加工,鉴于风电项目准入门槛高、严格的项目审批流程及较长的审批周期,沈阳新能源近年来一直未有新的项目签约执行。目前,沈阳新能源的收入主要依赖于有限的加工业务和配件贸易业务。

  根据上述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3年1-7月财务数据分析,沈阳新能源的收入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其加工业务和配件贸易业务亦显示出显著的不稳定性。尽管净利润的亏损额度有所缩减,但沈阳新能源仍未能摆脱亏损的困境。

  鉴于沈阳新能源的核心业务已经停滞多年,并且目前仅依赖有限且不稳定的加工业务和配件贸易来维持运营,其未来经营的持续性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历史收入数据无法为未来年度提供可靠的预测基础,公司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评估人员难以对公司未来收益状况及风险报酬进行准确计量。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本次评估中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人员认为是审慎合理的。

  独立董事回复:

  经核查《股权收购协议》中的关键性条款,我们认为:

  《股权收购协议》中第三条“股权交割相关事项”及第二条“本次股权转让”中明确约定了交割条件和支付安排。交割条件要求标的股权全部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且乙方需及时协助甲方完成股权交割手续,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支付安排方面,双方约定了收购价格、冲抵安排以及剩余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安排合理。

  本次交易价格参考了北京中证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正信评报字[2023]095号),该报告以2023年7月31日为估值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981.82万元,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15万元。考虑到市场条件、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等因素,本次交易价格略高于评估价值,但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交易作价公允。

  公司将所持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予关联方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与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8.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部分电梯产品收入和租赁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准确,你公司对2019年度至2021年度报表项目、2022年前三季度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我部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2023年年报披露前,我部分别于2024年4月9日、4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59号、第69号),要求说明以房抵债相关事项及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经督促,你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由于对以房抵债交易的性质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理解不透彻,导致扣非后净利润数据有误,将预计金额从盈利1222.22万元-1822.22万元下调至盈利400.29万元-600.29万元,并同时披露《关于公司2021年至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1、2022年度扣非后净利润-71.08万元、-459.64万元。

  与年报同日披露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而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中包含“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此外,内控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CAC证内字[2024]0010号)“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部分出现低级文字错误。

  请你公司:

  (1)说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定量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及依据,当前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有效实施。

  (2)全面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内部及财务控制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重大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请内控审计机构:

  (1)就《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现低级文字错误作出解释,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2)对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公司本期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审计委员会说明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评估、监管的履职情况,并向我部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公司回复:

  一、说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定量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及依据,当前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有效实施。

  1、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及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其设置的合理性及依据如下:

  定量标准的合理性: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设定了具体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潜在错报百分比为依据,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信息准确性的影响程度。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以错报金额和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依据,有助于公司对非财务信息方面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量化评估。

  定性标准的合理性:定性标准主要关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关键问题和风险点,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内部控制监督的有效性,以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这些标准体现了公司对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重视,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缺陷。

  2、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审批、披露流程,风险管理政策,内部审计程序等。这些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业务流程,为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通过内部审计,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持续改进。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内部控制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培训和宣传,公司能够增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设置合理,当前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已经建立健全并得以有效实施。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全面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内部及财务控制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重大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过全面自查,公司前期的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控制流程也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在重大事项方面,公司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内控审计机构回复:

  (1)就《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现低级文字错误作出解释,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我们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低级文字错误,现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错误的文字进行了更正。

  《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对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公司本期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对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潜在错报百分比为依据;

  (2)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主要关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关键问题和风险点,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内部控制监督的有效性,以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定量标准)设置是合理的,未发现公司当前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未建立健全并未得以有效实施的情形。

  2、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执行对采购与付款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固定资产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印章管理控制的了解和测试;

  (3)获取并核查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

  (4)获取并核查公司对员工内部控制制度培训记录;

  (5)对管理层及员工进行访谈。

  二、对公司本期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依据及合理性

  2023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已将前期及2023年度相关“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划分的会计差错予以更正。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的是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经审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相关财务数据未发现“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我们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如下:

  (一)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采购与付款循环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3)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证实对业务流程和相关控制活动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对内控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的过程;

  6)根据测试结论,形成计划矩阵,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采购与付款相关内部制度;

  2)公司采购与付款相关内部结构流程;

  3)采购内部审批流程及对应合同;

  4)采购单、质检单、入库单、付款相关回单、定期与供应商对账单及其对应内部审批流程。

  (3)测试结论

  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二)对工薪与人事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工薪与人事循环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了解远大智能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记录相关控制活动及控制目标,以及受该控制活动影响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及其认定;

  3)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证实对业务流程和相关控制活动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工薪与人事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针对了解的远大智能工薪与人事循环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6)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工薪与人事循环相关内部制度;

  2)与相关人员了解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访谈记录;

  3)2023年电梯公司组织机构图;

  4)入职合同;

  5)人员花名册、新入职人员及离职人员名单及抽取样本人员内部审批相关资料;

  6)抽取样本部门考勤记录、工资汇总表和明细表及对应内部审批资料;

  7)社保基数调整审批资料等。

  (3)测试结论

  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三)对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生产仓储循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针对存货与生产循环的控制目标,记录相关的控制活动,以及受该控制影响交易和账户余额及其认定;

  3)执行穿行测试,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存货与生产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针对了解的远大智能生产与仓储循环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6)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生产与仓储循环相关内部制度;

  2)公司生产与仓储循环相关内部结构流程;

  3)验收单据、排产单、生产通知单、原材料领用单据、产成品入库出库单、完工单据、出库单据相关资料及其对应内部审批、评估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

  (3)测试结论

  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四)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了解远大智能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记录相关控制活动及控制目标,以及受该控制活动影响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及其认定;

  3)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证实对业务流程和相关控制活动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针对了解的远大智能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6)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检查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制度;

  2)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结构流程;

  3)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扫描件;

  4)与收入相关的确认依据,例如:对于负有安装义务的电梯销售业务,获取销售合同、发货单、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于不负有安装义务销售的电梯,获取销售合同、发货单、回款单;涉及销售出口的,检查货运单、报关单、提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于租赁收入对应的业务,获取合同台账及对应合同、发票、租赁用户回款单据、现场访谈主要承租人、向未访谈的承租人员进行发函予以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相关租赁资料;

  5)收到款项的回款单、与客户的对账单、计提应收款项坏账金额及其对应依据。

  (3)测试结论

  内部控制运行良好,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五)对固定资产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固定资产循环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针对固定资产循环的控制目标,记录相关控制活动,以及受到该控制活动影响的交易和账户余额及其相关认定;

  3)执行穿行测试,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固定资产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用的应对措施;

  5)针对了解的远大智能固定资产循环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6)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固定资产循环控制相关内部制度;

  2)公司固定资产循环控制相关内部结构流程;

  3)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与审批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台账;

  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明细表;针对增加的固定资产,获取的审计证据为采购审批相关资料、采购合同、入账相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单、发票等及其对应内部审批);针对减少的固定资产,获取报废或处置内部审批程序、处置相关收益等资料;

  6)固定资产折旧及减值台账;

  7)固定资产盘点表。

  (3)测试结论

  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六)对货币资金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货币资金循环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了解远大智能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记录相关控制活动及控制目标,以及受该控制活动影响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及其认定;

  3)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证实对业务流程和相关控制活动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货币资金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针对了解的远大智能货币资金循环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6)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货币资金循环控制相关内部制度;

  2)货币资金明细账;

  3)库存现金盘点表;

  4)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开户审批单、开销银行账户材料、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应收应付票据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

  (3)测试结论

  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七)对印章管理循环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及相关结论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远大智能印章管理循环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并记录获得的了解;

  2)了解远大智能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记录相关控制活动及控制目标,以及受该控制活动影响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及其认定;

  3)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证实对业务流程和相关控制活动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4)记录在了解和评价印章管理循环的控制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针对了解的远大智能印章管理循环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6)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2)获取的审计证据

  1)公司印章管理循环相关内部制度;

  2)公司印章管理循环相关内部结构流程;

  3)用印申请单报表及对应内部审批、印章盘点表及对应盘点报告、印章刻制登记及附件、印章借用登记及附件等相关资料。

  (3)测试结论

  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对远大智能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合理的。

  审计委员会回复:

  1、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评估与监管

  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积极参加审计工作的沟通会,监督审计工作。

  同时,我们还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管,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评估与监管

  审阅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了全面评估。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管理层沟通,了解内部控制的最新动态,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22024001号)。请你公司及时披露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4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截止本回函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立案调查结果告知书。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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