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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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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铁信托提供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3H251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铁信托属于信托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河北高速2号属于由中铁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河北高速2号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铁信托(代表河北高速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铁信托(代表河北高速2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中铁信托-河北高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3期资产服务信托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铁信托提供的编号为Y202405130477的中铁信托-河北高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3期资产服务信托(以下简称“河北高速3号”)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河北高速3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受托人中铁信托持有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铁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铁信托提供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3H251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铁信托属于信托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河北高速3号属于由中铁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河北高速3号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铁信托(代表河北高速3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铁信托(代表河北高速3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提供的编号为Y202405150096的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永权红利1号”)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永权红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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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受托人交银国信持有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交银国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交银国信提供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K0044H24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交银国信属于信托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永权红利1号属于由交银国信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永权红利1号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以及国泰君安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31000063159284XQ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君安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君安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国泰君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持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以及中信建投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110000781703453H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信建投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建投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金财富”)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以及中国中金财富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300779891627F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中金财富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中金财富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中金财富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国际信托”)持有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陆家嘴国际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陆家嘴国际信托提供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K0041H237020001的《金融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陆家嘴国际信托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陆家嘴国际信托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陆家嘴国际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陆家嘴国际信托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工银瑞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工银瑞投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310000057640164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工银瑞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工银瑞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工银瑞投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华电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经核查华电集团提供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华电集团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华电集团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华电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电集团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国泰君安君得农银高速冀盈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资管公司”)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农银高速冀盈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农银1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2024年5月26日,农银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计划管理人国君资管公司持有的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君资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以及国君资管公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310000560191968J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君资管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农银1号属于由国君资管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农银1号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君资管公司(代表农银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君资管公司(代表农银1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集团”)持有的武安市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行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经核查太行集团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太行集团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行集团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太行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太行集团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持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开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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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以及国开证券持有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110000757703541Y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开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开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限售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国开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开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相应承诺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相应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应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以及第27条的规定。

  (二)河北高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开滦汇鑫、深圳担保、河北高速1号、河北高速2号、河北高速3号、永权红利1号、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国中金财富、陆家嘴国际信托、工银瑞投、华电集团、农银1号、太行集团、国开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河北高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开滦汇鑫、深圳担保、河北高速1号、河北高速2号、河北高速3号、永权红利1号、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国中金财富、陆家嘴国际信托、工银瑞投、华电集团、农银1号、太行集团、国开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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