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6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分派的分配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5,059,41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2,413,500股后的总股本1,342,645,9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0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95,382,100.2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计算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的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295,382,100.20元/1,345,059,410股*10=2.196052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196052元/股。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现有总股本1,345,059,410股,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为2,413,500股,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342,645,910股为基数(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95,382,100.2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在利润分配的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照最新总股本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调整原则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5,059,41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2,413,500股后的总股本1,342,645,9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00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9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三)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四)对于投资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德意志美国信孚银行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德意志美国信孚银行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EuroclearBankSA/NV、ClearstreamBanking,S.A.发放给GDR投资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的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295,382,100.20元/1,345,059,410股*10=2.196052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196052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

  咨询联系人:张陈晟

  咨询电话:0755-21383902

  传真电话:0755-21383902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