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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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华富泰合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4年3月5日生效,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4年6月5日。
(3)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8日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投业务,详见《华富泰合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办理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注:1个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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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4.1.2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4月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本公告仅对华富泰合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富泰合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华富泰合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6.2 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6.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