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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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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4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54.91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45.1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4.67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44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浦北鑫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6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绿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4年5月22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苏电投”)与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租赁”)分别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协鑫苏电投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阜宁协鑫郭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郭墅”)向招商局租赁申请的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招商局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阜宁郭墅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2、2024年5月30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协鑫中新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中新”)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协鑫中新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绿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新储能”)向苏州银行申请的本金为12,600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苏州银行基于固定资产借款主合同对绿新储能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3、2024年5月29日,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东晟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晟能”)向芯鑫租赁申请的本金总计为1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芯鑫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如东晟能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3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4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1,874,066股后的股本1,581,450,548股为分配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的原则,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205,588,571.24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税)=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10=205,588,571.24元/1,623,324,614股*10=1.266466元。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205,588,571.24元/1,623,324,614股=0.1266466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收盘价-0.1266466元/股。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本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1,874,066股后的股本1,581,450,5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205,588,571.2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注: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本41,874,066股,按当前公司总股本1,623,324,614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1,581,450,548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205,588,571.24元(含税),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2.62%。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是以固定总额方式分配,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1,874,066.00股后的1,581,450,54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3、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税)=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10=205,588,571.24元/1,623,324,614股*10=1.266466元。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205,588,571.24元/1,623,324,614股=0.1266466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收盘价-0.1266466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咨询部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陈银凤

  咨询电话:0512-68536762

  传真电话:0512-68536834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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