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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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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42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已过户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名下,预计增加华嵘保理2024年度利润总额1,636万元左右,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6万元。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

  2021年10月29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方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3,651,421.87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6万元;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华嵘保理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2023年9月26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华嵘保理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9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与(2022)粤0304执22775号《评估结果通知书》。法院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长运公司持有的股票“方通客运”(证券代码:872850)共计 1960 万股,以清偿本案债务。

  2024年4月7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执恢4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的冻结;将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作价18,840,360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上述股份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2日、2022年7月16日、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20日、2024年4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2-04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临2023-05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3-06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1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诉讼的执行进展

  根据《江西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登记业务的通知》,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已在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股份交割,该部分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

  2024年5月30日,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在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公司章程》备案登记。《执行裁定书》中涉及的股份过户已完成。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800万元。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过户至华嵘保理名下,将增加华嵘保理当期利息收入并冲减华嵘保理前期已计提的部分信用减值损失,预计增加华嵘保理2024年度利润总额1,636万元左右,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040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506.1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7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出具(2022)赣0103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应诉通知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同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一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武宁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房、修理厂、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对价共计35,061,682.08元。”

  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2年6月9日、6月29日、2023年9月29日、2024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3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4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3-06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0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 )赣 0404 民初 290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04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经营范围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三项内容,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详情请见刊载于2024年4月30日、5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4-03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4-03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5月30日,公司已完成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并取得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75283N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晓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肆佰肆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

  成立日期:1995年3月10日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平安西二街1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停车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橡胶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玻璃仪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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