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5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4年5月31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期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2024年5月31日收盘价为0.55元/股,连续1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0),于2024年5月30日披露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0),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风险提示
1、交易类强制退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公司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H10165号),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万元,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清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公司触及“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停牌1天,2024年5月6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5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春辉生态园大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事高青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杨之豪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潘新雷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9是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26,311,454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2.690%;陈丽芬持有公司股份148,181,020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8.309%;郁琴芬持有公司股份162,140,000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9.092%;孙宁玲持有公司股份91,648,980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139%。对上述关联议案已回避表决。
议案10是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庆慧、李妃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