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东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自权益分派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9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4日)期间,“东材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6月5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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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转股价格:11.65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1.50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0号)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发行1,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4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31号文同意,公司14.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东材转债”,债券代码“113064”,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至2028年11月15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1.75元/股。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东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75元/股调整为11.6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利润分配调整“东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917,716,57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6,449,091股)后的911,267,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拟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136,690,123.05元,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1.58%。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根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东材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综上,公司本次因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东材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调整公式“P1=P0-D”,此次调整前转股价P0为11.65元/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1489元/股,计算出“东材转债”调整后转股价P1为11.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5日(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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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5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编号:2024-056)。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6,449,091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金额为425,242,440.70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东材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经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917,716,57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6,449,091股)后的911,267,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拟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136,690,123.05元,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1.58%。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拟保持每股派现金额不变,相应的调整派现总金额,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结余的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差异化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股份基数(911,267,487股)进行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11,267,487股×0.15元)÷917,716,578股≈0.1489元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911,267,487股×0)÷917,716,578股=0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89元)÷(1+0)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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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熊海涛、熊玲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股东的持股期限,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0.015元)。如相关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0.015元)。
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4.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东材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东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65元/股调整到11.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5日(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东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6-2289750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