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5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5

  债券代码:113602              债券简称:景20转债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41,874,08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20,937,043.5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了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3602         债券简称:景20转债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景20转债”转股价格为23.08元/股;“景23转债”转股价格为25.21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景20转债”转股价格为22.58元/股;“景23转债”转股价格为24.71元/股

  ●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6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如在实施权益分派前,因“景20转债”转股、“景23转债”转股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景20转债”、“景23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2023年3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鉴于公司将于2024年6月6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景20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3.08元/股调整为22.5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P1=P0-D=23.08-0.50=22.58元/股

  “景23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5.21元/股调整为24.71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P1=P0-D=25.21-0.50=24.71元/股

  因此,“景20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3.08元/股调整为22.58元/股;“景23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5.21元/股调整为24.71元/股。“景20转债”和“景23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6月6日(除息日)起生效。

  “景20转债”、“景23转债”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6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