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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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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4-11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5月28日下午14:30。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号北京数字文化产业园C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人员

  1.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196,918,240股,占公司总股本715,900,255股的27.506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96,918,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06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36,013,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3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00、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3.00、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4.00、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5.00、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6.00、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7.00、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8.0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6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65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9.00、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6,50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4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599,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88%;反对4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审议完毕后,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攀、徐鹤铭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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