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5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4-036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内(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28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受制于煤炭成本较高等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7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210A000585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35亿元,实收股本为4.05亿元,未弥补亏损金额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内(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28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受制于煤炭成本较高等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7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210A000585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35亿元,实收股本为4.05亿元,未弥补亏损金额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公司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本次交易的加期审计及申请文件的更新工作,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了恢复审核的申请文件。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恢复审核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2024年4月17日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审批、审核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情况

  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2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开披露的情形。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4-035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0,486,334.31元,利息损失500,000.00元(暂定,按实际赔付数额及时间计算),共计60,986,334.3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贵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辽7103民初5号)、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速”)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6804426N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620 法定代表人:范秀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97917U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田鲁炜,职务: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0,486,334.31元,利息损失500,000.00元(暂定,按实际赔付数额及时间计算),共计60,986,334.3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北京高速在《起诉状》中称:

  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大连热电专用铁路技术运营管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北海、东海、香海热电厂煤炭运输、铁道维护、机车养护等铁路运营管理业务。由于每年运量变化较大,且燃油价格也会因市场价格调整导致运输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所以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起,第一年到达货物综合运营费用为15元/吨,同时约定了今后每年的综合运营费用调整方案,即运输量、燃油价格变化幅度超过2016年约定的基础运输量及基础燃油价格20%时,则双方对下一年的综合运营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依据被告方2015年及2016年计算综合运营费(每吨)的计算方式进行(附件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但双方2016年的实际运输量为111.1843万吨,仅为合同约定的150万吨的年基础运输量的74.12%,且运输量逐年下降,每年变化幅度均超过20%。原告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2018年2月25日、2018年3月20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五次致函催告被告调整综合运营费用,被告收函后未履行调整义务,始终按照15元/吨的综合运营费用结算,因案涉铁路运输涉及居民冬季供暖等社会稳定问题,在被告不修改案涉合同的前提下,原告不敢单方面缩减运力,减少人员、设备维护等投入,致使原告每年成本支出远远大于被告支付的运营费用,导致原告巨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大连热电专用铁路技术运营管理承包合同》、被告提供的运营费用汇总表、收款明细、原告给被告发送的各年度催告函等证据为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大连铁路运输市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辽7103民初5号);

  2、大连铁路运输市法院《举证通知书》([2024]辽7103民初5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