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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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魏一、陈红艳,独立董事梁上坤、王跃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李慧、何佳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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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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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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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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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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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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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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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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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信达投资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认为该方案执行将导致公司归母净资产为负数,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不符合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松明、柳闻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产生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