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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9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晓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拟定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有6名拟激励对象因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7人调整为15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1.10万股调整为294.00万股。

  (二)关于调整授予价格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2024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P=P0-V=8.58-0.15=8.43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8.58元/股调整为8.43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系按《激励计划(草案)》约定的原则、方式、程序进行,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5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94.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43元/股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29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8.58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或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晓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拟定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5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4.00万股,授予价格为8.43元/股。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一)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有6名拟激励对象因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7人调整为15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1.10万股调整为294.00万股。

  (二)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2024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8.58元/股调整为8.43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5月28日。

  (二)授予数量:294.00万股。

  (三)授予人数:151人。

  (四)授予价格:8.43元/股(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授予价格由8.58元/股调整为8.4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28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九、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5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4.00万股,授予价格为8.43元/股。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6名拟激励对象因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瑞纳智能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1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有6名拟激励对象因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7人调整为15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1.10万股调整为294.00万股;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8.58元/股调整为8.43元/股。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朝晖女士、张世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5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4.00万股,授予价格为8.43元/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朝晖女士、张世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2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5月28日,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5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4.00万股,授予价格为8.43元/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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