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99,605,23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1,965,90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27,639,32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3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6,380,96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孟庆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6,194,769,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0%;反对票4,8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8%;弃权票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01,545,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5705%;反对票4,8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4256%;弃权票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9%。
提案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赞成票6,194,769,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0%;反对票4,8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8%;弃权票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01,545,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5705%;反对票4,8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4256%;弃权票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孟庆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