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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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次开放期自2024年6月11日(含)至2024年6月13日(含),共计3个工作日。(2)本基金自2024年6月14日(含)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五个工作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12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后续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6个月,第12个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期间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并公告,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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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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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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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假设由基金A(转出基金)转换至基金B(转入基金):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基金A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①当基金A和基金B的申购费均为非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转出确认金额(即转出确认份额×基金A份额净值)确定适用费率,具体以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对于通过直销柜台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补差费率=基金B的申购费率-基金A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②当基金A或基金B的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补差费=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
如果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则申购补差费为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
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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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公司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业务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7)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