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近日已签署《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民币200亿元(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 本次投资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投资已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一、本次投资概述
近日,本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19家机构签署《发起人协议》,拟向基金出资人民币200亿元,持股比例5.81%,预计自基金注册成立之日起10年内实缴到位。
本次投资不属于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时,本次投资尚未完成协议签署,基金尚未设立,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审慎判断,决定暂缓披露本次投资,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暂缓披露的内部登记和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已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19家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4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等。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多渠道融资支持,重点投向集成电路全产业链。
三、本次投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是本公司结合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资源作出的重要布局,是本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本公司践行大行担当的又一大举措,对于推动本公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根据《发起人协议》约定,本公司应自基金注册成立之日起10年内按照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出资期限安排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